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品种类型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 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 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高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海关总署会对对推荐材料来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 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公司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 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颁布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境外宠 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 物 配 合 饲 料、宠 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 并 附具符合《 宠 物饲 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 宠 物 饲 料卫 生 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 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
因此,境外宠物粮输华必须要取得的资质:1)生产工厂经过海关总署注册,加入境外宠物粮输华名单 2)有关产品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